一名29歲男子前年5月在銅鑼灣,被警員在背包檢獲汽油及喉釘等物品,被控兩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今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其中一項罪成。法官姚勳智裁決時,指控罪相當嚴重,決定將被告收押至下月14日判刑,等待索取背景報告。對於被告聲稱,案發時只是替朋友丟棄袋內的物品,以防朋友使用,法官質疑說法難以成立。

案發在前年5月28日,立法會恢復二讀審議《國歌法》,有人揚言發起「三罷」行動。被告梁漢滔,報稱任職設計師,首項控罪指他當日在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大堂,管有40顆喉釘、一把鉗、噴漆及載有汽油的玻璃樽等,今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另一項控罪是控方在開審後,就鳳鳴大廈一間賓館房間,發現一批酒樽及空樽,加控被告一項相同控罪,但法官認為單是管有酒瓶等物品,難以作必然推論是用作損毁別人財產,最終裁定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