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澄清社交平台上的傳言,指根據《入境條例》,非中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若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會喪失永久性居民身份,法例自1997年7月1日生效以來沒有變更。處方表示,斷定相關人士是否已不再通常居於香港或只是暫時不在香港,入境處會考慮不同因素,包括不在港的原因、在港有沒有慣常住所、是否受僱於以香港作基地的公司等。

至於中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入境處指除非他們申請並獲批退出中國國籍或申報國籍變更,否則仍然是中國公民,亦不會因為長時期不在港而失去永久性居民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