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名16至24歲男女,參與2019年國慶日黃大仙非法集結及暴動,早前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成,今日分別被判監3年至3年3個月。
法官李俊文判刑指,案中暴動規模不小,干擾九龍區交通樞紐,但考慮到案發日是公眾假期,事件對公眾及交通造成較少滋擾,期間無人因擲磚及汽油彈而受傷,只造成道路及欄杆損毀,亦無證據顯示各被告是暴動主導角色,或身處現場時有暴力行為。法官又考慮全部被告有良好背景,其中6名女被告參與前線激烈對抗的機會較輕微,與其他2名全副武裝參與的被告罪責有別,最終6名女被告被判監3年,其餘2人就判監3年3個月。同案另外3名被告早前已被判入教導所,另有一名女被告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