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人2019年10月在灣仔一帶參與暴動,早上在區域法院被判罪成。其中7人同時被控違反《禁蒙面法》,另外1人藏有鐳射筆,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全部控罪罪成。
法官林偉權裁決時表示,全部被告都有佩戴頭盔及防毒面罩等,是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常見裝備,認爲各被告是蓄意裝備參與非法集結,選擇留在暴動現場,甘願成為暴動人群一份子,是藉着現身現場,壯大暴動人群的聲勢,借此鼔勵或支持其他暴動者,即使他們到場後不作聲,或無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暴力行為,亦算是參與暴動,因此裁定全部被告參與暴動罪名成立。
案情指,在2019年10月6日,超過500名示威者在灣仔一帶聚集,與警方對峙,並多次向警方防線擲汽油彈及雜物,掘磚及拆鐵欄堵路,有人戴上口罩或防毒面具,亦有人藏有一支第3B類鐳射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