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醫療衞生界議員林哲玄表示,昨日在立法會會議提出質詢,建議立法只容許由「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發岀有效牌照的零售商,才可以在招牌展示「藥」字的中文名稱,供市民辨識,但政府代表沒有正面回應,他要求政府正視。他說現時有零售店並非《藥劑業及毒藥條例》下的「藥房」或「藥行」,但違法售賣第一及第二部藥物,變相鼓勵市民亂用藥物,相當危險。
他亦批評當局處理涉及藥物零售商的定罪個案,過去三年寥寥無幾,令人懷疑執法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