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28歲男子明知自己感染新冠病毒後,仍外出光顧食肆及乘搭公共交通工具,他承認11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監12個月。裁判官梁雅忻斥責被告行為卑劣,更在網上公開行蹤,令閱帖者擔心會否剛好與被告乘同一班車或光顧同一餐廳而感到恐慌,形容案情非常嚴重,因此判監1年。

案情指,被告知道自己確診,今年2至3月期間,先後光顧5間被網民形容為「藍店」的食肆,再留下有唾液的紙巾。警方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其後發現被告在社交網站有關帖文,3月在黃大仙拘捕他。警方形容裁決有阻嚇性,呼籲市民謹守防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