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地產經紀2019年反修例示威期間,在銅鑼灣維園被搜出背囊有48條索帶,早前被裁定管有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罪成,判監5個半月,成為首宗管有索帶被定罪的案件,他向高等法院上訴被駁回後,早上在終審法院被裁定上訴得直。

上訴方早前陳詞時指,案件涉及《簡易治罪條例》第17條,根據案例,條文涵蓋的「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應該只適用於束縛人身、傷人及爆竊;但答辯方認為,條文刻意擴大涵蓋範圍,並可按隨時代變遷解釋條文。法官同意,涉案的48條索帶,並非用作束縛人身,也不是攻擊性武器,亦不屬於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因此並不屬於法例涵蓋範圍之內的非法用途,裁定上訴人不應被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