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名港人涉嫌偷渡潛逃的案件,其中李子賢等7人下午在區域法院被判囚10個月。案件聆訊在西九龍法院大樓舉行,暫委法官王興偉判刑時表示,對各被告的判刑感到惋惜,表示雖然各被告年輕有為,但「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如果犯錯,就需要接受應有的懲罰,希望所有被告在服刑完畢後能重新振作。

法官解釋判刑時表示,雖然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為今次潛逃計劃的始作俑者,但潛逃計劃由討論至成行有半年時間,各人有預謀行事,並積極參與,組織周詳,有分工及協調購買物資、租安全屋等,而且各被告潛逃前都被控嚴重罪行。法官認為案情嚴重,構成對司法制度輕蔑和蓄意挑戰,刑期應數以年計。

不過,法官指,各被告岀自良好家庭,之前未有定罪紀錄,以1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今次是律政司首次以「妨礙司法公正罪」就潛逃案件作出檢控,加上各被告在內地已分別服刑4至7個月,並且認罪,扣減3分之1刑期。其中李子賢有3個月刑期,與其他案件的刑期同期執行。

律師求情稱李子賢努力上進

7名被告分別是廖子文、鄭子豪、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郭子麟和李子賢,年齡19至32歲,報稱學生、技術員、運輸工人等。其中李子賢昨日因為要接受檢疫而未有出庭,他早上認罪後,由代表律師求情,律師呈上19封信件,指被告是努力上進、有正直良好品格的青年,被捕後亦沒有自暴自棄,積極完成中文大學的進修課程。律師又指,被告案發時失業,經濟有困難,才有「金主」資助潛逃,加上被告在被捕當天只是受指使參與搬運物資的工作,並已經在內地服刑7個月,上星期亦因另一宗案件被判刑3年半,希望法官行使酌情權,相應調整總刑期。

控方早前表示,案中各被告案發時因為涉嫌暴動、管有爆炸品等被控,並獲准保釋,但他們策劃周詳的潛逃計劃,部分人要支付約15萬元作為「潛逃費」,亦有人獲資助潛逃;他們分為兩路,分別在西貢和布袋澳登船前往台灣,計劃抵步後向陸委會求助,有接洽人曾經保證他們可以在台灣尋求庇護、找工作或定居,但途中被內地執法機關截查被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