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建議,制定針對電腦網絡罪行的法例,涵蓋5類罪行,包括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非法截取或干擾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系統,以及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
小組委員會表示,目前香港並無單一條例處理電腦網絡罪行,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希望規管不誠實、有犯罪目的而截取、使用數據,並完善「誤用電腦」的法定定義,例如將「損害任何電腦的操作」納入定義,並引入蓄意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罪。
法改會轄下電腦網絡罪行小組委員會成員陳政龍表示,電腦罪行的分類可以很多元化,而小組是按照《網路犯罪公約》及《布達佩斯公約》等國際原則,釐訂5類罪行。
陳政龍又指,所有受害人是香港人的案件,法庭都應該有管轄權,以保障港人資料保密。他解釋說,現時數據普遍儲存在雲端伺服器內,這些伺服器很大機會不在香港,相關案件的黑客亦未必是港人,但如果牽涉港人資料,即使數據並非儲存在本地,或者黑客身處海外,本港都應該有司法管轄權。
被問到如果市民加入了Telegram等通訊軟件群組,而當中涉及非法討論,是否構成「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罪」,陳政龍回應指,任何通訊軟件包括WhatsApp,都有機會包含犯罪討論,相信有關行為不構成「管有罪」,但會有其他罪行處理。
公眾知情權是否構成合理辯解 需由法庭演繹
陳政龍表示,如果有人在非法入侵電腦後,發現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資訊,可否基於公眾知情權而構成免責或合理辯解,要視乎法庭最終如何演繹。他指,以往英國曾有案例,有警員或公務員公開發布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政府應該公布但沒有公布的資訊,相信香港法庭會按社會的合理期望作出判決。
他又指,小組在討論期間發現,目前難以界定何謂「網絡安全的專業人士」,相關人士未必要持專業資格,而堵塞網絡安全漏洞等,都要進行測試,小組不希望條例過於刑事化,以免遏止對網絡安全有益的行為,因此希望公眾提出意見,建議如何釐訂網絡安全目的及專業。
法改會建議相關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監禁2年至14年,將諮詢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