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提出就5類電腦網絡罪行制定新法例,包括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非法截取或干擾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系統,以及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將諮詢公眾3個月。
法改會轄下電腦網絡罪行小組委員會成員陳政龍在本台節目表示,小組是根據《布達佩斯公約》,參考歐洲、英國、新西蘭和澳洲等地的做法,訂定5類罪行,認為是時候建議更新本地的電腦犯罪條文,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看齊,亦期望新法例的字眼經得起科技上的考驗。
他指,現時如果有人取得黑客軟件或病毒,打算進行違法行為,未必受現行法例規管;但新法例建議,單是管有主要功能用作違法的黑客工具,即使未有使用,都會構成罪行。他認為,建議條文無損「無罪推定」的法律原則,情況類似「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沒有作出傷害行為,並不能構成合理辯解。他又指,小組建議,教學、研究及開發防毒軟件等合法用途可獲豁免,希望公眾提出其他可能的豁免範圍。
取覽、截取和干擾罪 核心元素為是否獲授權
陳政龍表示,取覽、截取和干擾電腦數據3類罪行,核心元素均為是否獲授權,如果有僱員被解僱後交還公司電腦,僱主理應獲授權取覽電腦內的資料;但如果員工透過公司伺服器上網,僱主在中途截取傳送中的數據,就是另一回事。
他又舉例指,不少商場或超級市場的Wi-Fi,都會截取傳送中的數據,因此法改會建議書提出,公眾可討論這些情況應否獲豁免,包括是否批准商界在正常商業用途下截取資料。
被問到以植入式程式購買演唱會門票,是否構成非法干預電腦系統罪,陳政龍說,如果蓄意癱瘓系統,令他人不能購票,並令自己成功購票,就可能構成犯罪意圖。
業界:條文含糊 憂定罪門檻闊
香港互聯網協會開放數據小組召集人黃浩華在本台節目表示,擔心條文定義有多處含糊,定罪門檻亦擴得很闊,除了會令市民憂慮,部份零售商或服務承辦商,亦會擔心誤墮法網。
黃浩華以網上購買演唱會門票為例,指要分辨相關人士是真心想購票,抑或惡意攻擊購票系統,從網絡專業人士的角度來看,如果因網站流量太多而導致伺服器癱瘓,並不算是干預電腦數據或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