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在2019年8月11日,尖沙咀一帶爆發反修例示威,警方在尖沙咀警署外拘捕10名男女,當中8名被告否認暴動罪受審。法官王詩麗早上在區域法院裁定,案中7人罪名成立,依次為15歲男童X、廖偉明、莊嘉灝、黃千溥、羅後成、潘冠雄及羅漢銘,當中羅漢銘另有一項無牌藏有彈藥罪罪成。至於任職社工的被告蕭呈希,獲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押後至下月6日聽取求情、下月19日判刑,期間亦會索取15歲男童X的教導所報告。
社工稱身處現場勸退年輕人 罪名不成立
法官宣讀判辭時表示,蕭呈希案發時並非身穿黑衫黑褲,亦有佩戴職員證及社工證,被捕後在警員要求下亦無再掙扎,因此決定接納他前上司早前的證供,不排除被告當日是按指示,到場派卡片、勸喻年青人離開,並提供現場情緒支援。不過,法官亦指出,蕭呈希的行為可能超出職責所在,或者本身就有意圖掛上社工證到場參與暴動,但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他暴動罪名不成立。
法官又提及,社工到衝突現場提供情緒支援的原意值得嘉許,但選擇在兵荒馬亂下勸退年輕人,而非在地鐵站口阻止人群參與示威,成效或許值得商榷。
在宣判蕭呈希罪名不成立時,旁聽席有人鼓掌。法官隨即喝止並斥責,稱法庭不是「拍手的地方」,亦非「紅館」,聆訊要在莊嚴及安靜之下進行。
其餘七人因身穿黑衫黑褲 被視作有共同目的而罪成
至於其餘7名罪成的被告,法官則稱,他們有足夠的時間及機會,離開或不前往現場,不過他們無離開,更主動置身其中,反映他們唯一明顯意圖就是參與暴動,他們案發時身穿黑衫黑褲,亦有配戴裝備,衣飾與絕大參與暴動的人士一致,相信是向其他示威者表明是同路人,以互相壯大聲勢、鼓勵及支持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認為他們有共同目的。
第八被告羅後成的辯方律師稱,被告案發時只得18歲,期望能為他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法官駁回申請,強調控罪非常嚴重,加上本案發生期間,有人向警署投擲汽油彈,判刑必須能夠反映罪行嚴重性。
控方案情指出,2019年8月11日下午6至8時許,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有約2000人集結,他們曾以水馬堵塞尖沙嘴警署正門入口,撬起行人路的磚塊,以傘陣及水馬等築起路障,佔據行車線。警方多次以揚聲器警告及發射催淚彈,嘗試驅散示威者但不成功。期間, 一名警員在晚上7時許被示威者投擲汽油彈,導致雙腿下肢二級燒傷。同案另有兩名被告,在開審前已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