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舞台藝術從業員工會內務副主席陳頴業在本台節目表示,Mirror演唱會意外非常罕見,認爲問題不是舞臺機械,而是監管有不足。他指除了掛上涉事大型屏幕的承辦商要負責外,認爲主辦單位及演唱會監製亦有責任,指在第一場演唱會舉行的當日早上,才進行總彩排,未有足夠時間處理舞臺機械及安全。不過他希望政府不要高度介入舞臺工作,如果禁止所有有風險的舞臺設計,是限制創作空間及「斬腳趾避沙蟲」。

陳頴業又指,舞蹈員的議價能力低,通常難以拒絕主辦單位的額外要求,一旦出現不合理安排亦難以追討,甚至會被列入黑名單,影響日後工作機會,建議成立舞蹈員工會,制定工作守則及指引。他又希望公眾關注事故真相外,亦多留意舞蹈員的精神及心理健康。

工業傷亡權益會:自僱追討賠償難

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蕭倩文在電台節目表示,相信舞蹈員是以自僱形式受聘參與演唱會,不受《僱傭補償條例》保障,一旦在賠償上出現爭執,需要勞工處介入,如證實為假自僱,就可以獲得補償,但亦有機會需要由法庭處理,自僱員工仍然可以透過民事索償追討,但相信過程要以年計,對受傷員工影響大。

蕭倩文表示,舞臺設計涉及大量工程,但不受《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規管,現時只能靠《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要求僱主確保工作安全,違規罰款由50萬減到20萬,認爲條例未能有效保障舞台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