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李家超在競選特首期間,遲交3份支持同意書,違反《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規例》。他早前入稟高等法院,要求免除刑罰,下午獲高院批准。

高等法院上午短暫開庭審理案件,李家超並無現身,他的代表律師在庭上確認李家超願意支付訟費。法官下午頒布判辭,稱接納遲交是由「疏忽」所致,並非惡意違規,而李家超亦無從中獲得特殊好處,違規程度並不嚴重,因此頒令免除他的刑罰,但就下令他支付逾6.4萬元訟費。

判辭亦列出李家超一方解釋,指今次「疏忽」,是由於公關公司與競選辦人員分開2個地點辦公,缺乏直接及即時溝通,選舉延誤導致工作時間緊迫,加上團隊只得4名全職員工,人手短缺,並由1名義工及1名實習生負責整理合共900多份支持同意書,工作量繁多。

法官接納解釋,認為在遲交一事發生前,李家超一方有及時上載約800份同意書,事後亦無再重犯,而李家超亦有立即向傳媒解釋事件,並補交3份同意事,反映他並非漠視法紀。

根據《選舉程序規例》,任何人沒遵守選舉廣告規定,可被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按選舉法例提供的程序,如法庭在考慮有關的豁免申請後,信納情況是基於合理原因,而並非不真誠所致,可作出命令寬免。

入稟狀指出,李家超在今年4月13日、17日及18日刊出3則與香港乒乓球女隊主教練李靜、立法會議員林智遠及藝人方力申有關的選舉廣告,但未有按照《選舉程序規例》,在發布廣告後一個工作天內呈交支持同意書副本。入稟狀亦附上涉事3份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