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協及4名市民就有警員在反修例事件執法期間,未有展示警員編號,兩年前提請司法覆核獲勝訴,高等法院當時裁定警務處處長無法有效確保每名執勤警員清晰展示警員編號,違反《香港人權法案》。律政司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早上批准警務處,就無法展示警員編號的指控提出新證據,要求28天內提交新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