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長林定國發表網誌,指近日他引用《港區國安法》,指示法院母須陪審團審理個別案件,引起社會討論,他強調,法律已賦予律政司長發出指示的權力,而且多宗案例已確認,陪審團審訊的安排並非被告的必然權利,重要的是律政司長行使權力時,不會削弱被告的合法權益。他又指,不設陪審團的做法並非香港獨有,部分推行普通法的西方國家亦有類似制度。
林定國表示,律政司司長發出指示後,案件的審判將不是由1名法官審理,而是要3名法官負責;法官須具備司法和專業才能等,亦要恪守司法誓言,不容任何政治或個人因素影響司法程序及決定。他指,明白公眾關注案件的審訊進度,律政司會在不影響公平審訊的前提下,繼續與法庭、辯方共同協力,加快處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