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兒童會「童樂居」虐兒案,一名女職員早前承認一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九龍城裁判法院將案押後至下月14號判刑,以索取被告背景報告和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要還押。

辯方呈上多封被告親友、教會傳道人的求情信,指被告初犯,希望法庭先考慮是否能透過社會服務補償罪過。辯方求情時表示,被告未入職童樂居之前,在客服中心工作,收入更多,但由於她嚮往幼兒服務,於是在大學修讀幼兒教育文憑。辯方指,事件發生在被告入職3、4個月後。她之前主要照顧0至1歲幼童,負責餵奶和清潔,但由於院舍人手嚴重不足,要調至照顧年紀較大的幼童,不過她對照顧有關年齡組別毫無經驗,要獨力照顧,「可能比較粗疏」。

辯方又指,被告使用暴力的時間少於1分鐘,相信事件不是同類案件中最嚴重,而涉事幼兒身體無嚴重受傷,加上年紀小,相信不會留下心理影響。辯方指,被告在案發後,在童樂居工作了6個月,雖然滿足了服務幼兒的心理,但越做越不快樂,於是自願離職。辯方表示,被告案發後有參加教會,接受傳道人輔導,已經反省,明白不能諉過於人,接受自己的錯,亦慶幸無真的傷害小朋友。

案情指,去年12月,任職幼兒工作員的32歲被告李佩貞,與2歲女童H及另外兩名幼兒,坐在一個活動室的軟墊上,當女童想取被告手上物件時,被告用手打向女童的手,女童還手,被告掌摑女童。女童其後躺在軟墊上擺動雙腿,被告見到後大力打女童的大腿,再兩度掌摑女童,並搖晃她的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