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發表報告,批評港區國安法,破壞法治及限制結社自由;特區政府表達強烈反對,指報告誤導及偏頗,沒有事實根據;發言人指,香港執法部門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以及就有關人士或單位的行為而採取執法行動,與其背景無關。倡議某界別或背景的人士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是違反法治精神的說法。

發言人又強調,結社自由受《基本法》保障。但是有關的自由並非絕對,受到法律規定及保障國家安全等目的限制。縱使一些組織自行決定解散,但有關部門亦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解散某些組織,以減低有關組織可能帶來的危害國家安全風險,行動會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