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強烈不滿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公署發言人,對組織「光城者」5名未滿21歲成員違反《港區國安法》,被判入教導所後發表的言論。政府發言人指,由於案件的法律程序尚未完成,評論案件細節並不恰當。
發言人強調,《港區國安法》第四條訂明,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而第五條明確訂明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採取執法行動時,必須堅持法治原則。終審法院已指出這兩條條文對於《港區國安法》的整體詮釋至為重要。事實上,制定《港區國安法》是為了讓香港居民重新享因反修例示威「黑暴」期間不能享有的權利和自由。有關立法確實達到預定效果,迅速及有效地恢復穩定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