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及行政總監黃偉強,涉嫌向科技園公司隱瞞持有的「力高顧問」租用壹傳媒在將軍澳工業邨處所,違反租契。兩人早前否認兩項欺詐罪,法官陳廣池下午在區域法院,裁定黎智英兩項欺詐罪名成立,及黃偉強一項欺詐罪名成立,並將案件押後至下月24日求情及判刑。

黎智英早上由囚車押送至法院,而黃偉強則自行到庭應訊。開庭前,有旁聽人士高呼「黎生早晨,黎生保重!」,黎智英隨後向旁聽席揮手致意。法官宣讀判辭時表示,黎智英開設許多公司更建立「報業王國」,以他的生意頭腦及精明手段,駕馭工商業集團,不過不能以事務繁忙、參與程度低抺殺他的責任,又形容黎智英是舉足輕重的主事人及決策人,無可能不知道「力高」的角色的運作。

法官又稱,「力高」屬黎智英的私人公司,即使曾持有蘋果印刷股份及參與動畫業務,亦不能改變公司業務性質並不符合租契的指明用途,相信黎智英是由於知道「力高」不符合租契用途而刻意不申請牌照。法官又反駁辯方指「力高」佔地只有大樓的0.16%,不會改變大樓的實際用途,稱不論「力高」佔用幾多地方,承租人享有低廉地價及租契保障,有責任為「力高顧問」申領牌照,否則是變相將大樓變作劏房的藉口,不相信科技園公司會認為少部分處所被用作其他用途,屬無傷大雅。

至於黃偉強,法官則指,他作為行政總監,負責申請牌照及續牌,無可能不清楚大樓內各公司的業務性質,形容他即使是辯方所講的「大打雜」,都是「高級的大打雜」,又稱他對黎智英言聽計從、事事關心、體貼非常,不信納他的角色只是「信差」,認為他由始至終知道「力高」的存在,及協助黎智英隱瞞。法院最終裁定兩人罪成,但批准黃偉強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而黎智英則須繼續還押。

此外,原為同案被告的前集團營運總裁兼財務總裁周達權,以控方特赦證人身份作供。法官稱,周達權作供時並無誇大其辭,藉以減低自身在案中的角色和刑責,有時甚至有點維護前上司黎智英和前下屬黃偉強,接納他是可靠的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