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理大衝突,8人被控參與理大外暴動罪成,其中兩人同時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今日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監44至56個月。
法官練錦鴻判刑時表示,今次暴動事件讓九龍的心臟地帶癱瘓,紅隧不能運作,加上暴動不是即興發生,旨在營救理大校園內的人,阻止和反抗警方執法,雖然示威者未必有如軍隊的部署,亦沒有證據顯示有「大台」,但仍然有一定安排和目的,可肯定有不同小組在共同目的下加入反政府、反警方的行動。
法官︰屬大型對抗 場面如地獄
法官又指,片段可見暴動現場散落磚頭、竹枝,示威者投擲汽油彈,不斷有火頭爆開,形容「場面猶如地獄」,亦有示威者向警方呼叫有港獨意味的口號,並出言侮辱,形容是運動發生以來「最大型的對抗場面」。
法官又表示,雖然無證據顯示社會、商戶及市民因事件而受到經濟損失,但從店舖被關、公共交通停駛可以看出,整個社會都付出代價,亦影響香港的國際形象,混淆普通人對法治的理解,令市民立場先行,打擊社會凝聚力。
法官︰年輕無案件底非求情理由
法官多次表示,雖然大部分被告年輕、無案底,明白判刑對他們和家人造成極大影響,之前所作的努力會前功盡廢,對社會造成長遠損失,但他指年輕只是一個階段,無案底是應有之義,不是求情理由。法官又表示,各被告都是20歲以上,並非極年輕的犯罪者,他們受到社會風氣或學者鼓吹,認為守法是過時,違法可以達義,但何謂「義」是個人理解,社會並無共識,若接受被告行為,就代表人人都可以「達義」為由,為所欲為,不受規管。
法官強調判刑需有阻嚇性,亦會著重令被告重獲新生。對於有被告希望判入勞教中心,法官認為不足以反映嚴重性,會對社會發出錯誤訊息,決定以5年為暴動罪的量刑起點,考慮減刑陳詞和各被告的個人背景後,酌情減刑4個月至12個月,分別判監48至56個月。
其中一名被告區海峰,由於曾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被捕後嘗試掙扎逃走並毆打警員,判以高於量刑起點的66個月。他在審訊第一天改為承認控罪,酌情扣減3分1刑期,至監禁4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