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健身中心董事及7名員工,因銷售健身服務時作出具威嚇性營業行為,違反《商品說明條例》,今日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監4至27個月,以及10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需向18位受害人合共賠償約69萬元,是《商品說明條例》2013年7月修訂以來,同類案件的最高刑期。
被告被控2018年6月至2019年9月期間,在旺角一間健身中心推銷服務時,對顧客施加不當影響,以具威嚇銷售手法,迫使18名消費者,包括10名學生購買合共82萬元健身服務合約。被告人及受害人數量,亦是涉及健身行業的不良營商手法案件中歷來最高。
法官在判詞時指斥8名被告行為卑劣,看準年輕人欠缺社會經驗、易相信人的特質,迫使受害人購買健身合約,手段可謂無所不用其極,法庭對有關行為絕不容忍。
海關認為今次破紀錄的判刑具有阻嚇作用。自2018年針對健身中心威嚇營銷展開多個專項行動後,近年接獲相關舉報已大減,由2019年全年482宗,減至今年頭十個月的14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