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停運的「612人道支援基金」,5名基金信托人包括天主教香港教區前主教陳日君、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何秀蘭、歌手何韻詩及嶺南大學前副教授許寶強,連同秘書施城威,被控違反《社團條例》,早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各罰款2500元至4000元。
吳靄儀在判刑後指,今次是首宗在《社團條例》下不註冊的社團被定罪的案件,對香港人的結社自由十分重要,審訊中有好多法律問題需要討論,他們仔細研究判辭後,再決定下一步行動。陳日君就指,他雖然是宗教人士,但此案與宗教自由無關,自己是作為基金會的一份子被控。
嚴舜儀:「612 基金」是一個以基金模式運作的社團
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指,按照條例,沒有成立為法團的公眾性質信托,若只為慈善目的而成立,便不受條例規管,但基金宗旨帶有政治目的,並非純粹是為慈善目的成立。《社團條例》清楚列明,本地社團成立後一個月內,要申請註冊或豁免申請,否則屬犯罪,但基金從來都沒有遞交申請,因此裁定罪成。
嚴舜儀又指,證據顯示各被告人持有共同理念,分工合作、積極參與「612基金」的運作,5名信托人顯然都是重要的決策人物,其中吳靄儀參與較多,在多個基金召開的記者會上為主要發言人,可視為會長。雖然施城威是後來才加入統籌基金秘書處工作,但有岀席基金會議及決策討論,因此同樣擁有相互權利和義務,是基金的司庫。他亦有配合基金需要,以個人名義為基金註冊網頁域名、專頁、電話等,亦以個人户口及其獨資擁有的顧問公司「ET Aqua Consultancy」處理基金財政及行政工作。
嚴舜儀:「612基金」非小型組織 違規時間不短
辯方律師求情時指,《社團條例》第5C條的最高刑罰為罰款1萬元,首次犯案不應判處最高懲罰,又指吳靄儀對相關情況較熟悉才會成為主要發言人,並不代表是領導人。施城威的大律師就指,施城威只是以一般僱員、合約式為「612基金」處理行政工作,權利義務與信託人不同。 嚴舜儀說,判罰時考慮到組織的規模、個別人士在組織內的角色等,因此陳日君、吳靄儀、何秀蘭、何韻詩及許寶強,各罰款4000元;施城威因較後加入,罰款2500元。
控方引用1972年「銀會案」定義「社團」
控方早前引用1972年「銀會案」指,定義「社團」的指標包括成員是否有相互義務及權利。各被告代表律師分別指,作為信託人的首5名被告只負責管理基金,不代表他們之間有相互權利與義務;而事隔50年,本港已制定了《香港人權法案》及《基本法》,控方提出的案例已不合時宜;又指《社團條例》的立法原意是打擊不良社團,不是針對612基金這類非法團信託,法庭解讀條例時應一併考慮其立法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