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李家超,晚上向中央政府提交港區國安法報告,建議提請人大常委員會,根據《港區國安法》第65條釋法,就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釐清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
李家超傍晚主動見記者,指昨日收到中央政府,按《港區國安法》第11條發出的函件,要求他就國安法實施以來,特區履行維護國安職責,包括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工作等的情況,向中央提交報告。他說,將會在報告中講及黎智英案,重申特區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及發展利益的問題上,立場清晰、堅定不移,指特區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應當有效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安的活動及行為。
李家超表示,他會盡快向中央政府提交報告,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港區國安法》多項條文,以及其他相關條文釋法,並會請中央盡快處理。他說,根據案例,被告選擇律師的權利,是指從在香港擁有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當中,挑選律師代表自己,而非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他認為,在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案件中,即使被告不能聘請海外律師作為法律代表,都仍然符合《港區國安法》第4及第5條,能尊重和保障被告權利和自由的要求。
李家超:被告選律師權利 非選擇沒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
李家超又指,在現行制度下,特區並無有效方法,排除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因自身的國家利益,而產生利益衝突,未能確保這些法律代表,不受外國政府、組織或個人施壓、脅迫或操控,亦難以確保相關律師會遵從《港區國安法》有關國家、商業及個人秘密的保密規定。
被問到這個情況是否同樣可套用在外籍法官上,他說,法官有委任程序,需要經過推薦及品格審查等才會被任命,國安法亦有指定法官制度,以確保國安法順利運作,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李家超表示,國家安全風險複雜多變,部份犯罪行為在早期階段潛伏發生,其中涉及勾結外國勢力的行為,更有機會在實質罪行發生前,已經於海外產生,並不容易察覺,加上外國及境外勢力對《港區國安法》的制訂及實施,持有敵視態度,多次公然試圖干預,因此所有人都應警覺。
李家超又認為,律政司在上訴申請已作了最大努力,搜集整理最全面理據,他對律政司的工作予以肯定,亦尊重法庭裁決,但作為行政長官及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國家安全是重中之重的責任,加上今次事情影響深遠,必須釐清有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