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劏房」業主,因要求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電費時,沒有按照法例出示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帳目,以及沒有在收款後7日,向租客提供租金收據,被判罰款共6600元,是《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今年生效以來首宗被定罪個案。

差餉物業估價署今年5月接獲投訴,指有人要求某「劏房」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電費時沒有提供相關資料而違反規定。差估署調查後,向該名業主提出檢控。涉事業主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就有關水電費的6宗罪行及沒有提供租金收據的1宗罪行,被判處罰款共6600元。

差估署發言人希望今次首宗被定罪個案,能向「劏房」業主發出強烈信息,須遵守有關條例下的相關規定,同時提醒「劏房」租客在法例下所享有的權益。發言人亦呼籲市民如果遇到有涉嫌違規個案,應挺身而出盡快向估價署舉報,將有助盡早遏止相關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