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包圍理大事件,11名在理大外的示威者,今日在西九龍法院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是理大外暴動案首宗裁決,案中另外兩名被告,早前已經認罪。暫委法官香淑嫻把案件押後至12月17日求情,暫定12月31日判刑,期間所有被告須還押。警方表示歡迎裁決,指由於仍有很多相關案件審理中,暫時不便評論。 

法官:被告有足夠時間機會離開  但選擇逗留參與其中

法官在判詞指出,案發當日,警方展開圍捕行動前,與示威者對峙約50分鐘,期間示威者向警方投擲了至少250枚汽油彈,警方發射了約200枚催淚彈及約200發橡膠子彈。案發時段出現在暴動範圍的被告,肯定看見或聽見警方警告,又或從環境中知道現場正發生暴動,如果不是參與者,有足夠時間及機會離開,但各被告仍然選擇逗留和參與其中。

法官又指,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各被告人的行為、曾經出現的位置、甚至某些被告被截停、制服的情況。不過根據終審法院裁決,法庭仍然可以根據環境證供,裁定被告以身在現場等方式,展示支持及鼓勵其他示威者的形式,在暴動進行期間,參與其中。 

法官:被告衣著吻合示威者裝備  明顯有備而來

判詞又提到,被告身穿黑色或深色衣物,吻合2019年6月起示威者的衣著裝備,明顯有備而來;加上部份被告居住在元朗、荃灣區等,並非在暴動範圍附近,而事發現場一帶的店舖均已關門,沒有商業活動,眾被告沒有逗留在現場的原因。當日油尖旺一帶路段交通嚴重受阻,在當晚警方展開圍捕行動前一刻才走進暴動範圍的人,必然是有決心要進入暴動範圍。

事發在2019年11月18日,警方包圍理工大學期間,大批示威者於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聚集,期間投擲汽油彈及雜物等,有213人被捕,法庭分拆17宗案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