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李家超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港區國安法》釋法。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表示,特首作為港區國安委主席,職權是要確保有機制和政策,令國安法有效執行;而法庭則會按普通法制度作出裁決,做法無可詬病,亦是各司其職,並非針對某一方。至於海外律師是否適合處理涉及《港區國安法》的案件,譚惠珠指,只需按《法律執業者條例》和機制處理。

另外,被問到全國人大常委需要具備甚麼條件,以及前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是否有意參選人大常委,譚惠珠沒有正面回應,只表示已表明無意再參與的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很符合條件。

陳弘毅:釋法屬迫不得已 並非輸打贏要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表示,指根據過往經驗,人大可以在香港法院審訊前或後釋法,認為今次釋法不是「輸打贏要」,而是迫不得已的最後選擇。他又指,《法律執業者條例》列明,如香港在某些法律領域上,沒有足夠的資深大律師,法院可以按條文規定,批准在本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來港參與個別案件的訴訟程序,而全球大部份國家地區都沒有類似安排。陳弘毅說,相關條文如何與《港區國安法》配合,是需要處理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