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向立法會提交精簡發展程序的條例草案,涉及《城市規劃條例》和《收回士地條例》等6條法例。政府指多項措施落實後,一般項目由「生地」變成可建屋「熟地」的時間,將由最少6年減至4年,新發展區等大規模項目,則由13年減至7年。草案將於明日刊憲,下周三交立法會首讀,當局期望明年通過修例。
草案提出多項措施,建議在城規制度下,省卻在公眾申述後再接收對申述的意見及邀請進一步申述的程序,並會要求申述人親身出席公聽會,列明城規會有權就出席者的發言時間設限。
毋須等工程撥款可開始安置補償
草案亦會列明,政府可在法定規劃程序進行期間,同步處理收地的反對意見,行政會議批准收地後亦可隨即開始收地和發放安置補償,毋須等待工程獲批撥款,預料可以將收地及清地程序提早約年半完成。
局方相信同步進行法定程序最有助縮短土地發展時間,又指收地補償來自每年由立法會批准的基本工程儲備基金整體撥款,不影響議員提出意見和審議工程撥款。由於在城規程序已聽取社會意見,相信較少機會出現議員不支持撥款,項目未能上馬,但當局已賠償的情況。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劉國勳認為,目前行政立法互信下,只要當局在城規程序就與議員有充分溝通,在工程撥款通過前發放收地賠償,並無問題,相信有助加快土地發展程序和興建房屋。
不過,團結香港基金土地及房屋研究員許雅婷質疑,單靠草案提出的措施,未能必可令新發展區等大規模項目的「生地」變「熟地」時間,由13年減至7年,認為必須一併精簡其他行政工作,例如優化新發展區的前期公眾參與、同步展開新發展區各期數的詳細設計、提早處理換地申請等。
限土地業權人提修訂申請 環團:減申述機會
草案又建議,規定日後只有土地擁有人或擁有部分業權人,可以透過《城市規劃條例》第12A條,就修訂發展核准圖或草圖向城規會提出申請,當局指可確保申請具備落實條件,以提高效率。
長春社公共事務經理吳希文對草案感到失望,指環保團體將不能再透過《城市規劃條例》第12A條,保護有生態或歷史價值的土地;又指當局計劃將城規會公衆申述意見的程序,由3輪縮減至1輪,亦減少環保團體在城規程序上的參與,希望當局壓縮其他行政程序,避免犧牲公衆討論。
賦權將高生態價值地區為受規管地區
另外,草案建議引入新的權力,使發展局長可把新界鄉郊地區正面對發展壓力及環境破壞風險的高生態價值地區,指定為「受規管地區」, 讓規劃監督可以就地區內的違例發展採取執管及檢控行動,保護相關地區免受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