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檢視多年來消費相關法庭個案,發現有不同商戶,在會約中訂立對自身有利的條款,提醒消費者可援引《不合情理合約條例》追討公道。消委會舉例指,有智力偏低人士,在健身中心被誘使及施壓簽署15萬元合約,法庭其後裁定,事主無時間閱讀及理解合約、職員無解釋冷靜期條款,迫使當事人使用健身器材,令條款無效,最終頒令撤銷合約。另一宗案例,有美容院職員游說事主升級美容會籍,在不足10日內以近5萬元購買267次療程。法庭裁定,合約中「款項不獲退還」、「商戶可隨時修例規則」及「商戶在爭議時獨有解決權」的條款不合情理,不應執行。

消委會敦促商戶待客以誠,不要以為在合約中定立不合情理的條款,就可以予取予攜,損害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