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楊明不小心駕駛的案件,在高等法院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楊明需要即時服刑18日。

法官陳仲衡裁決時表示,原審裁判官鄧少雄的考慮和分析正確,沒有原則性犯錯或明顯判刑過重,又形容案件鐵證如山,原審有足夠事實基礎,作出唯一合理及無可抗拒的推論,即是楊明當時受酒精影響下駕駛,並不是憑空臆測。

法官又批評,楊明的駕駛態度持續差勁,事發時不顧酒精對他的影響,妄顧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因此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原審裁判官早前曾要求將楊明還柙,他的代表律師隨即指自己誤導當事人,要求推翻被告的認罪決定,法官認為,楊明反覆的認罪答辯,反映他悔意一般,不足以構成判緩刑的理由,又指以他的駕駛態度,如果當時與其他車碰撞,可能帶來極嚴重的潛在後果,因此不能輕判。

41歲的楊明,原名林明樂,前年8月在半山馬己仙峽道駕車撞壆,意外後未有進行酒精呼氣或血液測試。他早前承認「不小心駕駛」及「車窗玻璃透光度不足」兩項罪名,被判監18日、停牌2年、罰款2000元,並要自費接受駕駛改進課程。他其後認為刑罰過重,上訴至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