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連4日在北京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下午閉幕,審議通過關於《港區國安法》第14及47條的解釋,是香港回歸後第6次釋法。
就行政長官李家超上月28日向中央提交報告,認為不具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可能引發國家安全風險,要求釐清他們可否參與處理有關案件。人大常委會認為,有關問題屬於《港區國安法》第47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特區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應當根據《港區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及決定。而委員會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組織及個人,都不得干涉國安委的工作,應當尊重並執行國安委的決定。
人大法工委:釋法不存在損害香港高度自治權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表示,今次釋法有利於釐清有關法律規定的含義和適用法律的依據,及時妥善解決《港區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重大爭議問題;對香港居民依法正確行使選擇律師的權利,對香港特區正確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將帶來正面及積極的效果,不存在損害香港高度自治權問題。
負責人又指出,《港區國安法》第7條明確規定,特區應當盡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這一規定應當認真落實到位。人大常委會今次審議有關議案議時,有意見明確提出,香港特區應當及時修改完善本地相關法律,包括《法律執業者條例》等,充分運用本地法律解決《港區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有關法律問題。這種意見是有道理的,應當引起有關方面足夠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