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林定國發表網誌,指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港區國安法》釋法,沒有觸及香港法院的司法程序,絕對無損香港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和終審權。他表示,今次釋法源自海外律師可否參與國安案件的爭議,人大常委會並沒有直接解決,而是將爭議列為國安法第47條中要由特首認定的問題,提供清晰途徑,讓香港特區自行解決,亦沒有增加特首的權力。

林定國在網誌中指,基本法第19條也有類似安排,指國安問題與國防和外交等國家行為的問題一樣,不屬於高度自治範圍下;基於國安事務的本質,行政機關遠比法院有能力作合適判斷,而特首的證明書只是一項有約束力的證據,並非取代法院處理訴訟其他爭議,或代替法庭判案。

他表示,由於法院沒有在有關案件中取得行政長官證明書,故此按照釋法,需要由國安委作判斷及決定,最終會採取一刀切或以個別申請等方式處理,將在開會討論後定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