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2歲大學男生2019年9月在旺角警署外集結示威時,涉嫌管有雷射筆,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罪成,被告要即時還押至下月9日判刑,以待法庭索取背景報告。被告曾辯稱,當日在迎新活動中曾扮演示威者角色,因此帶有雷射筆,但裁判官施祖堯不接納解釋。
案發在2019年9月3日,巡邏警員在旺角警署外,目睹有人大聲叫囂及用雷射筆照射警署,上前追捕時截獲被告,在被告身上檢獲一支雷射筆、口罩、鴨咀帽及頸巾等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