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名男子被控2019年在尖沙咀警署外參與暴動,其中7人被判監36至45個月,另一人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11個月。各被告當中,有1人承認暴動,另外6人經審訊被裁定暴動罪成。法官判刑時指,雖然各被告並非領導者,但逗留現場令施暴者更明目張膽破壞社會安寧,指各人罪責不輕。法官以48個月為暴動罪量刑起點,考慮各被告都無定罪紀錄減刑,判7人入獄36至45個月。另一名暴動罪不成立的被告,因攜帶雷射筆,並作示威者打扮,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判監1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