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理大衝突,有示威者經水渠離開理大,其中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暴動罪成,判囚3年8個月,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名則就不成立。同案另外7名被告,涉嫌在理大附近駕車接載出逃的示威者,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分別判囚7個月至13個月。
區域法院法官鄭念慈判刑時指,理大暴動涉及的人數極多,不少人使用殺傷力強大的汽油彈,鄭錦滿的暴動罪以4年半為量刑起點,但法官同時指出,警方在拘捕鄭錦滿3年後,直至去年11月審訊途中才加控更嚴重的暴動罪,會考慮是否屬延誤檢控,因此酌情減刑9個月,鄭錦滿同意大部分案情,再獲減刑1個月,總刑期為3年8個月。
至於涉及妨礙司法公正的被告,其中3人早前已經認罪,另外4人經審訊後裁定罪成。法官指情節較輕,沒有複雜計劃或持續性,各被告沒有獲益,重犯機會低,但考慮他們是夥同犯案,須加刑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