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要求無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處理國安相關案件前,需獲得行政長官證明書。律政司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指修例是為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底對港區國安法解釋的精神。律政司建議,修例後法院在國安案件,以專案形式認許大律師前,需取得行政長官證明書。證明書會認定大律師在案件行事,是否涉及和不利於國家安全,如果被認為不利國家安全,法院不得認許有關大律師。

建議又訂明,證明書適用於任何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包括民事、刑事案中,所有涉及港區國安法,或維護國家安全採取措施相關的案件。

湯家驊:修例無損本港司法獨立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做法常見於普通法國家,當行政機關決定特定資料涉及國家安全需要保密時,法庭會予以採納,亦不會質疑。他強調,行政機關的決定並非法庭裁決,修例後仍然由法庭裁定一個人有無罪,認為做法無損本港的司法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