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包圍理大事件,8人涉嫌參與理大外示威,早前分別承認和被裁定暴動罪成,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3年半至4年9個月。
警方表示,案件被分拆成17宗審訊,今次是第4宗判刑,至今有68人經審訊後裁定暴動罪名成立。警方重申,市民享有言論、新聞及集會自由,但必須遵守法律,強調不會容忍違法行為。
案情指,各人於案發當日,在油麻地一段的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警方在場共拘捕213人,同案另有3人潛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