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7歲男子2019年9月在旺角參與反修例示威,被警方搜出藏有雷射筆、行山杖及雨傘等物品,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判監8個月。
裁判官葉啟亮判刑時批評,被告證供反覆無常,不合邏輯,不接納被告指案發當日原本前往行山,但因為下雨才改往旺角購物的講法,又指被告明知身處地方不安全,仍選擇留守現場,是自打嘴巴。裁判官表示,考慮到被告當時身處位置及身穿的黑色衣物,認為他管有雷射筆是有意圖傷害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