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42歲男子,去年2月感染新冠病毒期間多次外出,遊走油尖旺區的食肆和超級市場,並先後6次乘搭港鐵,被判9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罪名成立,今日在西九龍法院,判監7個半月。被告因另一宗案件正在服刑,其中6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即是加監半年。

報稱是水果店職員的被告雷寶林並無律師代表,他自辯時承認,去年2月24日快速檢測陽性,同月24至28日曾到訪涉案地方;但政府同月26日,才宣布推出快測呈報平台,他不知道自己觸犯了《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哪條條文。被告又求情指,自己曾做義工,派發防疫物資,又聲稱外出時沒有傳染他人,認為可判處非即時監禁。

裁判官判刑時,批評被告自私自利,行為卑劣,無視公民責任,說法只是開脫藉口,又質疑他沒有悔意,判即時監禁是唯一選項。裁判官又指,案發時屬第五波疫情,被告行為有機會令政府的防疫努力付諸流水,指他的一己私慾,會連累無數無辜市民,或拖延政府面對疫情的情況,認為他可以請家人購物或叫外賣,不應外出,更不應上班和在外用膳。

案情指,被告2月24日快測陽性當日,曾分別到楓樹街球埸和西九龍普通科門診,進行核酸檢測,4日後接獲陰性結果通知,再過4日接獲陽性結果,同日再到西九龍普通科門診檢測,其後獲通知檢測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