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家庭主婦去年向一名校長提供2萬元賄款,試圖換取兒子的小一學位,早前承認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4個月。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判刑時,批評被告用錯方法為兒子爭取入讀心儀小學,指賄賂公職人員是嚴重罪行,會破壞社會廉潔和公平競爭,以監禁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認罪,可扣減刑期至4個月。

45歲被告李君萍,案發時持單程證來港1個月,她在教育局去年6月初公布小一入學統一派位結果後,為兒子向軒尼詩道官立小學(銅鑼灣)提交小一入學申請,兒子月中出席學校入學面試,但無獲邀參加第二輪面試。被告在約一個月後,到學校要求校長重新考慮兒子的入學申請,並將載有2萬元的信封交給校長,校長拒絕接受,同日向廉署舉報。

廉署讚賞校方主動舉報貪污,又提醒家長,為子女辦理入學申請時,必須遵守既定收生規則,切勿以行賄方式換取入學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