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計劃加入「申請前甄別程序」,海外律師要先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才可向法院提交正式申請,再由特首發出證明書,才能參與涉及國家安全案件。律政司長林定國在有線電視節目表示,海外律師申請需自行決定提交什麽資料,亦不排除行政長官會就個案要求申請人補充,但強調修例是為海外律師就國安案來港出庭,提供途徑和程序,仍屬於例外情況,本質上不應發生。

林定國又指,國家安全事務相對敏感,公開討論有機會不利國家安全,因此海外律師若申請被拒,行政長官不會交代原因;若申請人希望重新申請,就要考慮有無更多資料說服行政長官,當局目前無計劃參考宣誓做法,設正、負面清單,讓海外律師參考。

被問到上訴庭處理黎智英案時,認為聘請海外大律師Tim Owen符合公衆利益,是否政府考慮因素,林定國指,目前的建議有清晰分工,不論刑事、人權案件,只要是涉及國安案件就要由特首判斷,下一步就要由法院根據既有原則,考慮包括相關海外律師的資歷,對本港法律發展是否有積極作用等。

至於《基本法》23條立法,林定國指當局正不斷進行研究,形容是「一定要還的債」,但需要時間考慮本港自身情況,平衡國家安全和人權自由,又指對比3年前本港的國安教育水平已有所提升,有信心讓理性的人明白23條立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