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就當局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處理海外律師可否參與國安案件,提交意見書。公會認同應該逐個個案處理,而不是「一刀切」,並認同在普通法制下,決定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應當屬於行政機關的職責範圍,而不是由司法機關決定。不過,公會關注,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不一定永遠清晰,尤其是案件未必涉及《港區國安法》的規定,而當事人亦不一定涉及國家機密。公會建議當局,說明各方要評估甚麼因素,決定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以及申請方需要提供甚麼性質的理由和證據,才能滿足認可的條件,讓當事人和本地律師有更清晰的掌握。

另外,大律師公會關注,「申請前甄別程序」中律政司長的角色,亦關注特首發出證明書前,各方有否機會進一步向特首陳述意見。公會又憂慮,如果海外律師在獲准出庭後遭到覆核,會否對當事人造成影響。

正在訪問北京的公會主席杜淦堃指,意見書是提出技術性建議,並非「小修小補」,早前亦已在立法會,向政府表達過有關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