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刊憲,職工會登記局在下周一起修訂「職工會登記申請書」和「職工會會員及職員周年申報表」,當中「職工會會員及職員周年申報表」原本只要求申報主席、副主席、秘書、司庫和核數師,改為申報所有職員。
勞工處回覆表示, 已登記職工會須根據《職工會條例》,在每年3月31日或之前,或在登記局局長應書面申請所延展的期間內,向登記局局長提交一份申報表,列明上一年12月31日時該職工會的會員或成員工會情況與職員姓名。因應運作經驗,修訂後的表格要求職工會提供所有理事的姓名,及在職工會內的職位,以便登記局適時掌握有關資料,以執行條例。由於職工會按現行表格已需提供指定職位的理事資料及所需提供的資料非常有限,修訂表格不會對職工會構成不便,或影響職工會的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