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讀通過《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須取得行政長官證明書,並設甄別和覆核機制。
律政司長林定國指,今次修例目的是有效落實人大常委釋法精神,應對潛在國安風險,重申甄別程序是由行政長官排除沒有明顯證據的申請,避免浪費法庭資源,又強調政府珍視海外律師專案認許制度,但必須與維護國安安全的凌駕性考慮,取得平衡。他指目前大部分國家和地區沒有專案認許制度,更不會容許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條例草案通過後,本港制度仍然比絕大部分地方開放和寬鬆。
法案委員會主席馬逢國表示,《港區國安法》以中文撰寫,海外律師亦不了解本港社會環境,難以令人信服能夠處理國安案件。他又指,海外律師參與案件期間將可接觸到國安機密文件,包括國安處調查報告,屬於外國情報部門感興趣的内容,將大大增加洩漏國家安全機密的風險,贊成就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建立逐案處理機制。
林新強:應一刀切禁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
法律界議員林新強指,對於未能「一刀切」禁止非香港註冊律師參與國家安全案件,把「無掩雞籠」上鎖,感到失望。他指修例只是將審批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的「守門員」角色,由法官改為特首,加上律政司作為「後衛」,但在球隊中都可以有經常失誤的後衛,形容修例後一些人仍然可以利用漏洞,或藉此「唱衰」香港。他不點名指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提出司法覆核,是為了「唱衰」香港、煽動港人反對政府。
新民黨容海恩指,若海外律師違反國安案件的保密原則,在回到原來的國家後,執法部門將難以追究,修例可完善香港國家安全機制。經民聯梁美芬就指,香港有足夠法律人才,對案件被告已有足夠保障,認為律政司和坊間客戶都應減少外判,給予本地大律師更多機會。
不過,新思維狄志遠認為,容許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可體現本港國際城市地位和司法制度開放,認為行政長官審批時,應有公開的審核準則,以增加透明度,防止「因人而異」或出於政治考慮而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