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立法容許病人定立放棄維生治療的預設醫療指示。當局向立法會提交的建議提出,任何年滿18歲,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人,都可書面訂立預設醫療指示,訂明當自己因罹患自行指定疾病,並失去行為能力時,可放棄接受維生治療。訂立指示時,需要有包括醫生在內,兩名非遺產繼承人見證,醫生需向訂立人士解釋訂立指示的後果。訂立者日後亦可以口頭或書面等方式,簡易撤銷指示。政府亦建議,立法簡化末期病患者在居所離世的呈報機制,便利病人選擇。
在立法會一個委員會,多名議員支持立法建議,認為可尊重病人意願。會計界陳健波、新思維狄志遠認為政府應為預設指示設中央保存機制作為依據,避免家人爭拗;醫療衛生界林哲玄要求簡化醫生確認訂立人精神狀況的安排,方便制定指引。醫務衛生局副局長李夏茵解釋,預設指引需確保「慎入易出」,因此不希望中央資料庫阻礙即時撤銷指示。她又指病人接受晚期治療時,家屬都會參與及了解病人定臨終指示的意願,相信可以避免不知情或事後爭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