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計劃修訂《區旗及區徽條例》,以加強保護區旗及區徽,與《國旗及國徽條例》及《國歌條例》保持一致。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曾國衞在立法會一個委員會上表示,修例並不包括域外法權,指即使是國家的《國旗法》、《國徽法》和《國歌法》,都無相關安排,當局希望本地法例也盡量保持一致;但他指如果境外出現侮辱區旗或區徽情況,會如以往處理案件一樣,與外地執法單位共同協作;如果情況嚴重和惡劣,影響到國家安全,相信《港區國安法》可以相應處理。

曾國衞又指,修例的目的並非要胡亂懲治市民,強調構成罪行的門檻很高,要公開蓄意侮辱區旗或區徽,才算違法。他又指,當局鼓勵市民使用國旗和區旗表達「愛國愛港」的情感,理解在廣泛使用下,難免會偶然出現未必完全符合規定的情況,但如果不是蓄意公開侮辱旗幟,就不會誤堕法網。

曾國衞表示,如果國旗和區旗褪色,就應該更換,否則就不算是真心誠意以國旗和區旗作為象徵標誌,當局未來宣傳教育會提醒公眾。

新思維狄志遠表示,部分市民未必很清楚升旗禮的禮儀,舉例指學校的運動會升旗時,家長可能忙於照顧子女,未有表現莊重,並非刻意違法,希望當局可以寬鬆處理。經民聯梁美芬指,部分學校空間不足,未必可以同時升掛國旗和區旗,建議規定學校如果要二擇其一,就要以國旗為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