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計劃提出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讓控方可以以案件呈述的方式,就高等法院原訟庭在無陪審團下審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時,作出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

律政司向立法會交代立法方向,指將有罪的人判無罪釋放,所造成的司法不公,形同將無辜的人定罪;而錯誤的無罪裁定,以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最為嚴重。為秉行公義,讓司法機關妥為履行《港區國安法》的職責,法例有必要賦予控方上訴權利,讓上訴庭有機會糾正法律錯誤。

律政司表示,案件呈述方式的上訴,只是限於法律事宜,並不涉及重審,上訴庭只會基於法律錯誤或超越司法管轄權的有限理由進行覆核,強調並不牴觸一罪不能兩審的原則。新上訴機制不具追溯力,不適用於修例生效前的無罪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