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刊憲增撥50億元專門款項,支付關於維護國家安全開支。財政司司長辦公室表示,根據港區國安法第十九條,經行政長官批准,財政司長應當撥出專門款項支付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開支,不受特區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限制。財政司司長須每年就款項的控制和管理向立法會提交報告。同時根據國安法14條,特區國安委的工作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政府不會對專門款項的細節作進一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