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駁回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終止聆訊的申請。

高院3名法官頒下判詞,一致駁回終止聆訊的申請。黎智英一方早前指,行政長官選擇指定法官審理案件,欠缺透明度,會出現法庭對行政長官表面上存有偏頗;法官就在判辭反駁,指司法人員的任命,由獨立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建議,行政長官在任命指定法官上,並沒有絕對決定權。法官又指,每位法官都必須嚴守司法誓言和《法官行為指引》,而分配案件的工作也全然由司法機構處理;觀乎《國安法》的整體立‍法原意,就是要與《基本法》並行一致,以為香港特區的司‍法獨立提供充分保障。法庭聆訊一般是公開進行,裁決理由也是公開宣佈,遇有被定罪的情況,被告也可提‍出上訴。

對於黎智英一方指,國安委成員和據稱代表中央的人,看似要聯合行動,令Tim Owen不能代表黎智英出庭,無視法庭批准Tim Owen參與案件的命令,法官就指,無證據顯示國安委不真誠行事,而被告選擇大律師的權利並非絕對的權利,Tim Owen在香港不具全面執業資格,被告仍可得到一家律師事務所和由6位大律師組成的律師團隊所提供的服務,當中包括一位本地資深大律師和多位資歷不淺的大律師,他們對處理刑事案件均擁有豐富經驗,認為被告可得到公平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