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28至35歲男子2019年8月在火炭2個工廈單位,藏有大量可用作示威的物資,包括煙霧餅、噴漆、球棒及行山杖等,警方在其中1名被告的家中,發現1封鼓吹港獨的公開信。4名被告早前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爆炸品等罪,下午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監16至38個月。

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指,發現武器的2個單位儼如武器庫,當中更有可製作汽油彈的物料,判刑須具懲罰性及阻嚇性。至於案中有被告涉分裂國家行為,但由於當時未實施港區國安法,不會視作加刑因素。

案情指,警方案發日在火炭進行反爆竊行動,在喜利佳工業大廈外發現4名被告形跡可疑,上前截查,檢獲一批球棒及行山杖,其後在2個工廈單位內,再檢獲煙霧餅及噴漆等示威物資,又在一名被告家中,檢獲吹港獨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