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法官陳嘉信在前年一宗民事商標案件的判辭,被指有九成八內容是抄襲原告的書面陳詞,涉嫌「司法抄襲」。案中被告以此為由提出上訴,上訴庭批准將案件發還下級法院,由另一法官重審。

案件在2019年10至11月開審,原告「黃道益活絡油」控告生產「黃道人雙料活絡油」的星洲藥業,侵犯「黃道益活絡油」的商標,誤導消費者。法官陳嘉信在2021年4月裁定原告勝訴,並頒下判辭。星洲藥業不服上訴,提出7項上訴理由,包括指控法官存在重大「司法抄襲」行為,將原告開案及結案陳詞的98%內容複製到判決書中,餘下2%內容亦沒有一句完整句子是由陳嘉信撰寫,質疑他並未正確行使獨立判斷權,要求重新審理案件。

上訴庭批准將案發其他法官審理。上訴庭表示,陳嘉信的判辭逐字複製原告的陳詞,只有表面改動,令人難以相信陳嘉信運用獨立思考處理案中爭議,強調這種大規模抄襲是司法失職。

司法機構回覆指,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完全同意上訴法庭判案書中提到,判案書不能抄襲的意見。他認為,抄襲行為對訴訟雙方不公平,亦影響到公眾對司法的信心,絕不能接受。張舉能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已就抄襲一事對陳嘉信法官作出嚴肅訓誡,陳嘉信表示明白和同意。

陳嘉信是《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